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0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擄人勒贖等罪,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7月15日以法矯字第0970025163號函核准假釋假釋後尚須執行另案或強制工作期間,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陳欣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