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7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7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73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號號現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9號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01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乙○○對於其竊盜犯行供認不諱,又查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本件如原審之審酌被告犯罪情節,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謀生,前業已多次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再次行竊,顯然欠缺法紀觀念及自我控制能力,且所竊者為被害人辛勤耕種所得之農作物,價值約新臺幣1,925元,惟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暨考量其犯罪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本件量刑尚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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