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消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消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上更㈠字第1號上訴人尊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7年7月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爰依上開規定限期命補正。
二、上訴人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李平勳法官朱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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