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1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肆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業經本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被告院內索引卡紀錄表、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則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亦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