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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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19號原告 吳得昌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茂竹 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05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3,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書記官黃美秀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補 字第 919 號裁定(112.08.07)【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司促 字第 705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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