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6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CHAROENSINKIATKHACHON(湯中華)男(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5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CHAROENSINKIATKHACHON(湯中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銘珠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書記官黃得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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