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4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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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4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41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旭仁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6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李旭仁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2月7日17時41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前,徒手竊取 莊孟豪 所有之腳踏車1台(價值約新台幣【下同】1000元),得手後作為代步之用。嗣經莊孟豪發覺遭竊後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錄影後,始循線知上情。因認被告李旭仁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112年7月23日在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稽(審易卷第103、113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書記官黃得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