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796號原告 林湘苓 被告 莊東岳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居地係在高雄市楠梓區或仁武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皆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書記官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