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簡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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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店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
民國95年1月20日以93年度店簡字第612號判決,相對人於同
年2月10日收受判決,有前開判決及送達回執可稽,業經本
院調卷核閱無訛,顯然該案尚未確定,詎聲請人於同年2月
16日即提出本件聲請,有卷附聲請人書狀及訊問筆錄在卷可
按,本件聲請,顯然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劉台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