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4年度屏小字第812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屏小字第812號
原   告 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戊○○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壹仟零玖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
玖仟捌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凃春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洪榮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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