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226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廖力霆 (原名 廖偉企 )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士林簡易庭(台北市○○區○○○路○段○號)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
應繳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
外,尚應補繳14,8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附繕本1份)說明本件訴訟標的(係依
票據關係請求給付票款,抑或合併依其他法律關係請求)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夏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