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224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與被告乙○○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士林簡
  易庭(台北市○○區○○○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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