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親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親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親字第4號上訴人甲○○住○○市○○區○○○○路0○0號1樓訴訟代理人 吳恆輝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113年度親字第4號認領子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家事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家事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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