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8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珮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玖仟壹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壹萬肆仟參佰壹拾玖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3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附表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9900元吳珮筠自民國113年06月2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1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69595元吳珮筠自民國113年06月2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65%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244824元吳珮筠自民國113年06月2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65%計算之利息附件:
(一)債務人吳珮筠於民國107年01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9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1月08日起至民國114年01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27日止累計102,661元正未給付,其中99,900元為本金;2,370元為利息;39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珮筠於民國111年09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15日起至民國118年09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6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27日止累計174,633元正未給付,其中169,595元為本金;4,645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吳珮筠於民國111年06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30日起至民國118年06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6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27日止累計251,875元正未給付,其中244,824元為本金;6,658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