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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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5號原告簡萱
劉冠余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黃國倫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拾捌萬陸仟肆佰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按起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補正,苟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800萬元,應徵裁判費78萬6400元,爰裁定補正事項如主文,逾期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