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上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最佳風情攝影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告因九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一一四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劉素如法官張詩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