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債務人甲○○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到院,命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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