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007號原告 蔡錫圭 被告 周超倫
周超鎰 周淑芬周淑瑛 周植 中(起訴前已死亡)
周植經 (起訴前已死亡)
植民 (起訴前已死亡)
吳志榮 (起訴前已死亡)
吳淑卿
吳玲曄 吳玲珠 吳昭鳳 吳慶和
周媚秀 (起訴前已死亡)
周秀 (起訴前已死亡)
范素琴 (起訴前已死亡)
陳榮華 陳延盛陳玉霞陳秀娥 (起訴前已死亡)
詹陳 鄭英 張麗琴周植德 之繼承人)
周玲玉 (周植德之繼承人)
周佳昌 (周植德之繼承人)
周家榮 (周植德之繼承人)
周佳宏 (周植德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0條亦有明文。再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民事訴訟法第4條至第19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同法第20條定有明文。前開但書規定係一具特殊性質之審判籍,雖不排除合意管轄或應訴管轄之規定,然排除普通審判籍之適用,是於被告數人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之共同訴訟,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條至第19條規定之共同管轄法院時,原告應向該共同管轄法院起訴(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193號、109年度台抗字第1554號裁定意旨參照)。另關於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16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伊與訴外人 劉松男 於民國97年10月16日簽定不動產預定買賣契約書,由劉松男先行取得於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權利範圍218.51平方公尺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A)、權利範圍77.12平方公尺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B)後,再出售予伊。劉松男嗣於98年10月9日與如附表一所示之人簽立地上權及建物讓與契約書,由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出售系爭地上權A予劉松男,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劉松男另於98年10月31日與如附表二所示之人簽立地上權讓與契約書,由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出售系爭地上權B予劉松男,價金為500萬元。
詎系爭地上權A、B於98年12月23日移轉登記予伊指定之訴外人 莊麗娜 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44號、第699號民事判決認定莊麗娜對系爭地上權A、B之設定登記,自始不發生地上權設定之效力,劉松男得依民法第353條準用第226條規定,請求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負權利瑕疵擔保之責。而劉松男業將此部分請求權讓與伊,另如附表三所示之人為周植德之繼承人,應依法繼承周植德之一切權利義務,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等語。
三、經查:㈠觀諸本院依職權查詢各被告之戶籍資料(見本院卷第207至21
3頁;本院不公開卷),可知被告之住所地分別位在桃園市龜山區、嘉義市東區、新北市永和區、臺北市內湖區、臺北市萬華區、臺北市文山區、臺北市松山區、臺北市南港區、臺北市信義區、新北市板橋區、臺北市大安區、新北市三重區,足見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而有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之適用。
㈡又原告依民法第353條、第226條規定及債權讓與、繼承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地上權A、B設定登記予莊麗娜自始不生地上權設定效力之損害賠償,是依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涉及地上權買賣之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核屬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所定之其他因不動產涉訟之情形,而系爭土地坐落於臺北市南港區,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即為本件訴訟之共同審判籍法院,依首揭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自應由此事件之共同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管轄之。
㈢從而,本件訴訟應由系爭土地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蕭如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劉茵綺附表一、編號姓名備註1周植德100年5月20日死亡,繼承人如附表三所示2周超倫--3周超鎰--4周淑芬--5 陳周淑瑛 --6 周植中 起訴前已死亡7周植經起訴前已死亡8 周植民 起訴前已死亡9吳志榮起訴前已死亡10吳淑卿--11吳玲曄--12吳玲珠--13吳昭鳳--14吳慶和--15 王周媚秀 起訴前已死亡16周秀起訴前已死亡附表二、編號姓名備註1 陳范素琴 起訴前已死亡2陳榮華--3陳延盛--4 李陳玉霞 --5 余陳秀娥 起訴前已死亡6詹 陳鄭英 --附表三、編號姓名1張麗琴2周玲玉3周佳昌4周家榮5周佳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