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007號原告 蔡錫圭 被告 周超倫
周超鎰 周淑芬 陳 周淑瑛 周植 中(起訴前已死亡)
周植經 (起訴前已死亡)
周 植民 (起訴前已死亡)
吳志榮 (起訴前已死亡)
吳淑卿
吳玲曄 吳玲珠 吳昭鳳 吳慶和
王 周媚秀 (起訴前已死亡)
周秀 (起訴前已死亡)
陳 范素琴 (起訴前已死亡)
陳榮華 陳延盛 李 陳玉霞 余 陳秀娥 (起訴前已死亡)
詹陳 鄭英 張麗琴 ( 周植德 之繼承人)
周玲玉 (周植德之繼承人)
周佳昌 (周植德之繼承人)
周家榮 (周植德之繼承人)
周佳宏 (周植德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0條亦有明文。再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民事訴訟法第4條至第19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同法第20條定有明文。前開但書規定係一具特殊性質之審判籍,雖不排除合意管轄或應訴管轄之規定,然排除普通審判籍之適用,是於被告數人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之共同訴訟,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條至第19條規定之共同管轄法院時,原告應向該共同管轄法院起訴(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193號、109年度台抗字第1554號裁定意旨參照)。另關於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16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伊與訴外人 劉松男 於民國97年10月16日簽定不動產預定買賣契約書,由劉松男先行取得於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權利範圍218.51平方公尺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A)、權利範圍77.12平方公尺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B)後,再出售予伊。劉松男嗣於98年10月9日與如附表一所示之人簽立地上權及建物讓與契約書,由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出售系爭地上權A予劉松男,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劉松男另於98年10月31日與如附表二所示之人簽立地上權讓與契約書,由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出售系爭地上權B予劉松男,價金為500萬元。
詎系爭地上權A、B於98年12月23日移轉登記予伊指定之訴外人 莊麗娜 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44號、第699號民事判決認定莊麗娜對系爭地上權A、B之設定登記,自始不發生地上權設定之效力,劉松男得依民法第353條準用第226條規定,請求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負權利瑕疵擔保之責。而劉松男業將此部分請求權讓與伊,另如附表三所示之人為周植德之繼承人,應依法繼承周植德之一切權利義務,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等語。
三、經查:㈠觀諸本院依職權查詢各被告之戶籍資料(見本院卷第207至21
3頁;本院不公開卷),可知被告之住所地分別位在桃園市龜山區、嘉義市東區、新北市永和區、臺北市內湖區、臺北市萬華區、臺北市文山區、臺北市松山區、臺北市南港區、臺北市信義區、新北市板橋區、臺北市大安區、新北市三重區,足見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而有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之適用。
㈡又原告依民法第353條、第226條規定及債權讓與、繼承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地上權A、B設定登記予莊麗娜自始不生地上權設定效力之損害賠償,是依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涉及地上權買賣之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核屬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所定之其他因不動產涉訟之情形,而系爭土地坐落於臺北市南港區,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即為本件訴訟之共同審判籍法院,依首揭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自應由此事件之共同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管轄之。
㈢從而,本件訴訟應由系爭土地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蕭如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劉茵綺附表一、編號姓名備註1周植德100年5月20日死亡,繼承人如附表三所示2周超倫--3周超鎰--4周淑芬--5 陳周淑瑛 --6 周植中 起訴前已死亡7周植經起訴前已死亡8 周植民 起訴前已死亡9吳志榮起訴前已死亡10吳淑卿--11吳玲曄--12吳玲珠--13吳昭鳳--14吳慶和--15 王周媚秀 起訴前已死亡16周秀起訴前已死亡附表二、編號姓名備註1 陳范素琴 起訴前已死亡2陳榮華--3陳延盛--4 李陳玉霞 --5 余陳秀娥 起訴前已死亡6詹 陳鄭英 --附表三、編號姓名1張麗琴2周玲玉3周佳昌4周家榮5周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