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2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900號原告 林悅翔 被告 黃俊賢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審訴字第2495號詐欺等案件(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2年度審簡字第25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法官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國維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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