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14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檢察官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9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然侮辱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6月19日犯公然侮辱罪,經本院於95年8月30日以95年度簡字第4543號判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折算1日,再經本院合議庭於96年
5月25日以95年度簡上字第84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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