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調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調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調字第176號聲請人 黃國南
黃俊豐 黃嘉軒 上三人共同代理人 林之翔 律師相對人 張建次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調解之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黃國南等與相對人張建次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所陳報相對人之住所位於花蓮縣○○鄉○○村00號並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然前經本院送達調解通知至上址,經送達機構以「地址欠詳」退回,此有上開退件函在卷。因此,本件調解之通知無法送達於相對人而不能調解,本院爰駁回強制調解之程序並續行訴訟審理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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