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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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22號聲請人 陳信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北市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蘆洲靈糧堂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新北市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蘆洲靈糧堂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十條之內容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茲因捐助章程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董事會決議,擬修訂捐助章程1條,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新北市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蘆洲靈糧堂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之董事會於民國110年10月17日召開第3屆第13次董事會,作成變更章程決議,將捐助暨組織章程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有聲請人提出之法人登記證書、第3屆第13次董事會議紀錄及簽到冊、捐助暨組織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附卷可參。細譯其修正條文內容,核屬原捐助章程有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且聲請人聲請變更此部分捐助章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並無抵觸,是聲請人聲請變更此部分捐助章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書記官黃奎彰附表:
┌────────────┬─────────────┐│修正前條文│修正後條文│├────────────┼─────────────┤│第十條:董事任期五年,連│第十條:董事任期五年,連選││選得連任;但以一次為限。│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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