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0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041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許高嶽
陳碧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壹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借款人即債務人許高嶽前就讀致用高中期間邀陳碧霞為保證人向聲請人簽訂額度30萬元放款借據,茲依兩造間放款借據之約定,聲請人係憑借款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貸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17,590元(下稱本件借款),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按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放款借據第七條約定)。
(二)本件借款應由借款人負擔之利息,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借款人均願受其拘束(放款借據第五條約定)。
(三)本件借款借款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件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件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件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本件借款債務,如因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10年10月1日)起,所定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件借款利率加年率1%(該合計數下稱遲延利率)固定計算,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部分)計算(放款借據第六條約定)。
(四)詎借款人自110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迭經催討無果。茲依借據之約定,聲請人得主張本件借款全部到期,追討全部借款本息。然債務人陳碧霞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借款人所積欠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狀請鈞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款資料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書記官夏進通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30413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167元許高嶽、陳碧霞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0年9月30日止年息0.9%002新臺幣9167元許高嶽、陳碧霞自民國110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