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2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宣仁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2、53、54、55、56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8、9、11、12、15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11至1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他聲請(即附表編號9、10部分)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宣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2、53、54、55、56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8、9、11、12、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送驗後分別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再者,用以直接包裹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將毒品完全析離,自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
以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2、53、54、55、56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8、9、11、12、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7、8及11至15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分別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或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詳如附表備註欄所載),均屬違禁物無訛。又編號1至3、6、14所示之物,因與毒品密切接觸,其上沾附之毒品難以析離,應均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一併沒收銷燬。是聲請人就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有關送驗耗損之毒品部分,因已滅失,無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併予敘明。
㈡至於檢察官就附表編號9、10所示之物聲請沒收銷燬乙節。惟
查,檢察官並未證明此等物品含有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之成分,且依被告之供述意旨,亦未見其有將此等物品使用於與毒品有關之事務(見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5350號卷第7至19頁),即無從積極認定此等物品沾附有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之成分。從而,檢察官就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淳柔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備註1吸食器1組(檢察官聲請書三㈠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3號部分)1.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8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535號卷【下稱毒偵1535號卷】第164頁)2.士林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249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1535號卷第163頁)2研磨器1個(檢察官聲請書三㈠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3號部分)1.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8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見毒偵1535號卷第164頁)2.士林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249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1535號卷第163頁)3電子磅秤1個(檢察官聲請書三㈡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2號部分)1.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630號卷【下稱毒偵1630號卷】第205頁)2.臺北地檢署111年度藍字第123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1630號卷第219頁)4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公克)(檢察官聲請書三㈢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4號部分)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北市鑑毒字第314號鑑定書: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978號卷【下稱毒偵1978號卷】第57頁)2.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保字第89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1978號卷第58頁)5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791公克)(檢察官聲請書三㈣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5號部分)1.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8月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986號卷【下稱毒偵4986號卷】第42頁)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4986號卷第16頁)6吸食器2組(檢察官聲請書三㈣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5號部分)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4986號卷第16頁)2.左揭吸食器,係被告供本案施用毒品使用之物,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將毒品完全析離,應認該等吸食器沾附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7海洛因2小包(驗餘淨重共0.77公克)(檢察官聲請書三㈤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6號部分)1.法務部調查局111年1月28日調科壹字第11123200750號鑑定書: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見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5350號卷【下稱毒偵5350號卷】第35至36頁)2.新北地檢署111煙字第221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5350號卷第37頁)8甲基安非他命1包(純質淨重5.37公克)(檢察官聲請書三㈤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6號部分)1.法務部調查局111年1月28日調科壹字第11123200750號鑑定書: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毒偵5350號卷第35至36頁)2.新北地檢署111安保字第81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5350號卷第41頁)9磅秤1個(檢察官聲請書三㈤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6號部分)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5350號卷第29頁)10夾鏈袋1包(檢察官聲請書三㈤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6號部分)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5350號卷第29頁)11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1.2286公克)(檢察官聲請書三㈥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8號部分)1.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0700331號鑑驗書: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臺中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662號卷【下稱毒偵2662號卷】第123頁)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見毒偵2662號卷第69、73頁)12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6218公克)(檢察官聲請書三㈦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9號部分)1.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桃園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6898號卷【下稱毒偵6898號卷】第127頁)2.桃園地檢署110年安字第204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6898號卷第125頁)13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2.1477公克)(檢察官聲請書三㈧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1號部分)1.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9月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桃園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5090號卷【下稱偵5090號卷】第123頁)2.桃園市○○○○○○鎮○○○○○○○○○○○○0000號卷第51頁)14吸食器1個(檢察官聲請書三㈨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2號部分)1.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21日毒品原物檢驗報告: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桃園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7693號卷【下稱毒偵7693號卷】第117頁)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7693號卷第43-1頁)15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999公克)(檢察官聲請書三㈩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5號部分)1.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3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桃園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337號卷【下稱毒偵2337號卷】第139頁)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2337號卷第43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