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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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580號原告 劉永泉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 律師被告 崔承展 訴訟代理人 周芳儀 律師
趙昕姸 律師 曾郁恩 律師 徐仕瑋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玟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於110年12月21日透過YouTube介紹代孕之影片得知被
告崔承展之聯絡方式,成為其客戶,其提及於美國加州成立2間公司即FormosaSurrogacyLLC(下稱Surrogacy公司)、FormosaCryoTransportLLC(下稱Cryo公司),並表示可提供上開二公司各10%股權供原告認購,股款各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合計400萬元。若原告成為股東,可為其減免代理孕母仲介費。故原告於111年8月2日簽訂2份投資協議(下合稱系爭投資協議),同年8月4日、5日分別匯款200萬元至被告崔承展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嗣被告崔承展將公司盈餘以10%比例分紅給原告,於111年8月至11月自被告崔承展之前揭帳戶,分別匯款4萬元至10萬元等款項至原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惟被告崔承展於簽約前未告知公司之真實業務內容,其以話術說服原告其公司之業務內容合法,對原告施以詐術,爰以起訴狀之送達撤銷受詐欺之意思表示。原告嗣後始知Surrogacy、Cryo公司均係辦理代理孕母相關業務之公司,被告崔承展並以福爾摩沙生醫等名稱在臺灣以Youtube帳號介紹推廣代理孕母服務,並協助女同志進行胚胎移植。然被告Surrogacy、Cryo公司經營代理孕母業務,涉及違反臺灣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是兩造簽訂之系爭投資協議,已違我國公序良俗、強行規定。原告爰依民法第71條、第72條、第92條、第179條等規定請求被告崔承展返還投資款400萬元不當得利等語。並聲明:被告崔承展應給付原告400萬元,及自112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有關原告對被告Surrogacy、Cryo公司之請求,另行裁定駁回)。
二、被告崔承展則以:系爭投資協議之當事人為原告與Surrogacy公司、原告與Cryo公司,被告崔承展並非任何一造,係以上開二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身分簽署系爭投資協議,故原告依民法第92條、第179條等規定請求被告崔承展返還400萬元,於法不合,且被告崔承展不具當事人適格,亦否認原告有確認利益。何況,原告本於自由意志簽訂之,並取得多筆分紅,其並未舉證說明詐欺之具體情狀為何,故原告不得依民法第92條規定撤銷簽訂契約意思表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民法第71條、第72條定有明文。次按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民法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與Surrogacy公司於111年8月2日簽訂投資協議,同日亦與Cryo公司簽訂投資協議,被告崔承展係代表上開二公司與原告簽約等情,有系爭投資協議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2-32頁)。倘依原告所述,被告崔承展對其行使詐術,其撤銷意思表示使系爭投資協議無效,或因系爭投資協議違反民法第71條、第72條規定而無效,則形式上受有投資股款利益者為上開二公司法人,而非被告崔承展本人。即使被告崔承展以原告之投資款營運上開二公司,惟此利益與原告之投資款損害,二者不具直接因果關係,原告亦無由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被告崔承展返還不當得利。依一貫性審查,原告無從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被告崔承展返還400萬元投資款。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92條第1項、第71條、第72條、第179條等規定請求被告崔承展返還原告400萬元,及自112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