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25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256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馬青 即 馬麗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萬貳仟零貳拾貳元,及其中壹拾伍萬玖仟貳佰叁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陸萬柒仟貳佰陸拾元,及其中壹拾貳萬肆仟玖佰玖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四.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壹萬柒仟零貳拾柒元,及其中肆拾捌萬壹仟伍佰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