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25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25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256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施金成 即施秤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捌仟叁佰伍拾貳元,及其中貳拾叁萬柒仟零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拾萬伍仟捌佰零陸元,及其中叁拾壹萬捌仟壹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一.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壹佰伍拾元整,延滯第二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參佰元整,延滯第三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伍佰元整,延滯第四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違約金柒佰元至清償日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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