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25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25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256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林嘉雯林雪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萬陸仟柒佰壹拾伍元,及其中叁拾玖萬玖仟玖佰叁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叁萬貳仟壹佰叁拾柒元,及其中伍萬伍仟柒佰伍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伍萬柒仟貳佰伍拾叁元,及其中壹拾貳萬叁仟壹佰貳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二.九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