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宣告甲○○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花蓮縣○○鄉○○村○○路○○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甲○○於民國96年8月間與母親吵架後即不知去向,於96年8月26日經甲○○之胞弟乙○○通報為失蹤人口,迄今生死不明已逾9年,爰依法聲請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甲○○之新、舊式戶籍謄本、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境)資料查詢服務、全民健保資料回覆狀況查詢報表、花蓮縣新城鄉戶政務所聲請死亡宣告案件訪談記錄、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各1件為證,應堪信為真實。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開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書記官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