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3號上訴人 嚴美麗 (即被選定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9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3,5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4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