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金簡上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簡上字第93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暐喆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6月25日113年度金簡字第274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8162號、第19898號、第20391號、第20472號、第23446號、第25335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284號、第1285號、第1286號、第128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本院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徐暐喆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音儀
法官周宛瑩法官翁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蓁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