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07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石立璇受刑人周子軒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石立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提出現金新臺幣30萬元之保證金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現已逃匿,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含利息)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經檢察官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經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庭,亦無效果,有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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