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206號原告 林宏諭 被告 戴承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對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597號,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政達
法官黃鏡芳
法官沈芳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