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35號原告 劉加興 原告 陳美月 共同 王維毅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蔡俊章 被告 熊秉威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熊秉威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172,5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1,8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