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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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2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贓物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1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青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陳志青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以99年度易字第1552號、99年度審易字第3826號、99年度審訴字第2985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性質,其犯罪之時間均集中於民國99年5、6月間,以及欲達成刑罰目的所需施加之制裁強度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