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8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文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1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文彬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
理由受刑人許文彬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時間相近,及欲達成刑罰目的所應施予之制裁強度等情狀,就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