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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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75號原告 許傑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素貞 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柒仟壹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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