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14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科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抄錄最新之相對人華科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表,即相對人華科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記事)。
二、寄予華科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甲○○之存證信函信封及收件回執原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