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繼承登記與裁判分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57號原告 潘棉 被告 趙潘綿慧
潘怡甄 潘清良 潘文濱 潘春英 戴春委 戴鈺玲 戴玉宸 戴鈺珊 潘惠雪 兼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文傑 被告 潘面 訴訟代理人 潘枝財 被告 周潘花桃
陳潘桃葉 鄭茂煙 鄭茂成 鄭美柔 潘正田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孫大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繼承登記與裁判分割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
4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二編號7關於繼承人潘怡甄應繼分比例「2688分之
558」之記載,應更正為「2688分之55」。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美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書記官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