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抗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二七七號抗告人 林豐焜 上列抗告人因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一0四年四月二日駁回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一0四年度聲字第四二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羈押之被告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外,其他犯罪經羈押之被告應否許可停止羈押,事實審法院本有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情事自由裁量之權。本件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即被告林豐焜前經原審認涉犯加重強盜案件,經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因而執行羈押在案。抗告人涉犯加重強盜犯行,經第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經原審駁回其上訴在案,衡諸抗告人因受上開重刑之諭知,實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匿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經審酌全案卷證資料,斟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不能因具保等強制處分而使之消滅,並依憑卷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就抗告人主訴罹患白內障致視力模糊,又皮下多處結節硬塊等病況,以其目前精神狀況、自理情形及生命跡象仍為穩定,建議安排門診追蹤或外醫檢查即可等旨函文及檢附病歷資料,說明抗告人尚無保外就醫必要,至抗告人其餘所陳因腫瘤壓迫,未加治療,恐有壓迫神經造成癱瘓之可能性,或其犯罪動機及犯後態度等情由,前者僅片面陳述,無相關資料可供查證,且縱有其事,亦可經看守所安排外醫檢查治療,仍無需保外就醫始能痊癒之情形,後者則與羈押原因及必要性無必然關聯性,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以准許。因而駁回抗告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經核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任憑己見,仍主張所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洪佳濱
法官陳世雄法官楊力進法官王梅英法官段景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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