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5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字第576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96年11月22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偵字第1427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7年4月7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乃遲至同年月28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