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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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易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659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清郡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4年3月24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吳志誠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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