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287號聲請人鑫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駿 上列聲請人鑫秉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RIANGTHONGWORAWUT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鑫秉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內容與本票所示之金額不符,故請釋明正確請求金額為何?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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