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裁定解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8號聲請人南投縣汽車商業同業公會法定代理人 唐天祐 聲請人 吳春進 聲請人 蕭毓中 聲請人 游惠玲 聲請人 林文亮 聲請人 陳美香 上六人共同代理人 張格明 律師上列聲請人等與相對人間聲請裁定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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