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7號原告普民土地重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永杉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