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10號原告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左傳慧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5,676元,應繳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