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52號原告 曾子恩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46萬6,4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3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書記官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