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53號原告 李月馨 訴訟代理人 張嘉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志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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