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七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送達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支付命令經債務人提出異議者,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故支付命令聲請費即為本件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林金灶~B法官鄭舜元~B法官許雅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梁高賓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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