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538號原告 林倚令 原告與被告 卜勇勝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請求被告登報道歉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書記官賴朱梅